(2016)湘0726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舒志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舒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611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宝塔居委会梯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8537306-6。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舒志华,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蒙泉镇牮楼村12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641013143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志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舒志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5200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建平审判员 杨志辉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