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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陈红与张璐、郭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张璐,郭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483号之一原告:陈红。委托代理人:曹彬(系原告陈红丈夫)。被告:张璐。被告:郭佳佳。原告陈红与被告张璐、郭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陈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以被告张璐、郭佳佳无法联系,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计1204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秋红审 判 员  余 燕人民陪审员  杨朝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钧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