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陈红与张璐、郭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张璐,郭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483号之一原告:陈红。委托代理人:曹彬(系原告陈红丈夫)。被告:张璐。被告:郭佳佳。原告陈红与被告张璐、郭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陈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以被告张璐、郭佳佳无法联系,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计1204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秋红审 判 员 余 燕人民陪审员 杨朝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钧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