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5284常州市新球纺织有限公司与常州江光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新球纺织有限公司,常州江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5284号原告:常州市新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新民路50号。法定代表人:徐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伟,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江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西政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壮达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市新球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江光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新球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新球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新球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常州市新球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曦民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斐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