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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邱立国与被告孙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立国,孙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55号原告:邱立国,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四街二十五委**组。被告:孙志华,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承紫河乡继红村*组。原告邱立国与被告孙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邱立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立国因需要补充证据而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邱立国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明代理审判员  吕建人人民陪审员  曾凡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荆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