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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耀蔚、陈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耀蔚,陈定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耀蔚,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红,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东,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定辉,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皓,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红,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17号。负责人:李劲松,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耀蔚因与被上诉人陈定辉、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贬值损失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则不存在”,属适用法律错误,且上诉人主张相关贬值损失等赔偿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一、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与是否进行交易并无必然联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故其与是否进行交易并无必然联系。二、上诉人主张贬值损失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1、上诉人已就涉案贬值损失提交了相关司法鉴定结果,其中明确在维修后“因新旧零配件在使用过程中会导致磨损程度不一致,存在安装瑕疵、机件加速耗损从而使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等情况,对车辆价格产生影响”,而被上诉人并未就此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或就其异议部分申请鉴定人出庭询问,应视为其对相关权利的处分,故上诉人主张贬值损失有充分证据支持;且即使是受损车辆更换全新零件的部分,由于全新零件与车辆原有旧零件在使用过程中会导致磨损程度不一致,也会导致车辆性能的降低,故被上诉人所谓的受损车辆“反而有所升值”是完全不成立的,上诉人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才使用三个月左右,该事故已导致其质量和价值明显降低。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6条,“造成财物损害的,赔偿时,能修复的尽量修复,修复后严重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可酌情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本案上诉人新购置的车辆即使经过修复,也必然存在驾驶、安全以及舒适性能的降低,主张贬值赔偿有法律规范上的依据。3、从交易的角度而言,上诉人在车辆修复后也确曾在二手车市场中尝试交易,但均因曾发生过事故,可交易价格太低的原因而无果,这也进一步说明,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综上,请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判,改判陈定辉向刘耀蔚赔偿49100元损失(其中贬值损失46800元,鉴定费损失2300元)以及相应迟延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第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陈定辉承担。陈定陈定辉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刘耀蔚申请本院对其粤F×××××车辆于2016年5月19日修复完毕时的价值及车辆修理对车辆使用造成的不利影响及该不利影响所致车辆的价值贬值进行鉴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耀蔚主张的涉案交通事故车辆(车牌号:粤F×××××)贬值损失是否应计赔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刘耀蔚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上述应予支持的范围。刘耀蔚主张适用的《答复》及《意见》均颁布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之前,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刘耀蔚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刘耀蔚申请本院对其粤F×××××车辆于2016年5月19日修复完毕时的价值及车辆修理对车辆使用造成的不利影响及该不利影响所致车辆的价值贬值进行鉴定,鉴于我国没有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应予计赔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提出的该鉴定申请已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刘耀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62元由刘耀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晓华审判员  张丽珊审判员  何伟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