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朱玉伟与杨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伟,杨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618号原告:朱玉伟,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超楠,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兵,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朱玉伟诉被告杨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朱玉伟与被告杨红兵已自行协商解决此事,原告朱玉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伟的撤诉申请无悖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朱玉伟负担。审判员 丁守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