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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525周光富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富,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525号原告:周光富,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舒婕,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24XK。法定代表人:高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富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光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周光富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光富撤回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67元(已减半收取),由周光富负担。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