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乃昌、纪品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乃昌,纪品文,张丽娟,福州恒士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乃昌,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品文,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审被告:张丽娟,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福州恒士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陈乃昌。上诉人陈乃昌因与被上诉人纪品文、原审被告张丽娟、福州恒士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乃昌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乃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