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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牥丰黄牛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牥丰黄牛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执行人山东牥丰黄牛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牥丰黄牛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山东牥丰黄牛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牥丰黄牛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