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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余庆红、黄祥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红,黄祥云,武宣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83号申请执行人余庆红,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申请执行人黄祥云,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武宣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建材鸿城6栋14号。法定代表人:赵建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庆红、黄祥云与被执行人武宣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宣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余庆红、黄祥云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代理费、租金等费用13821元及逾期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468元,执行费107元,合计15396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宣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武宣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19日前付清所有案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玉养审判员  武毅章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覃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