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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朱军、孙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朱军,孙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955号原告:李淑珍,女,1962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孙桂芳,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西云,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淑珍与被告朱军、孙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12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8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淑珍负担。审判员齐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隋春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