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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兰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被执行人:兰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24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1854.65元,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某某已经自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1854.65元,并支付了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