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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朱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3刑初6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磊,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叙永县。2013年4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江安县看守所。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朱磊同他人一起驾驶摩托车从泸州市到江安县县城寻找盗窃目标,当日18时许,被告人朱磊等人窜至江安县江安镇下南街“蜀南土特产”门市,被告人朱磊进入该门市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店主伍某发现后,逃离现场。19时许,又窜至江安镇洗脚田附近的“茶之源”门市,被告人朱磊趁该门市管理员张某不备之机,将门市柜台抽屉内的800余元现金盗走。20时许,又窜至江安县水清镇创业大道南段10号“老百姓惠民超市”,被告人朱磊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将门市收银柜内的1700余元现金盗走。另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朱磊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分别位于江安县江安镇下南街“蜀南土特产”门市、江安镇洗脚田附近的“茶之源”门市、水清镇创业大道“老百姓惠民超市”。被告人朱磊归案后对上述案发现场以及停车地点、途中换衣服的地点进行指认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1)李某、潘某均证实,他们夫妻在江安县水清镇创业大道南段10号经营“老百姓惠民超市”。2016年6月16日晚上,他们夫妻在门市里面吃晚饭,饭后妻子在里面玩手机,他洗碗,这时有人来充电费,他把钱收后放进超市右侧抽屉里时,发现抽屉里只有少部分零钱,经他们夫妻核实后,发现抽屉里的1.3万余元现金被盗,调监控发现一个大约30岁左右的男子从超市门进来,走到卖酒的地方看了一下,然后走到柜台前,打开抽屉把钱拿走。被盗1.3万余元包含帮电力公司收的7150元电费,前几天卖货的欠款2800元,还有15日和16日的营业额。(2)周某证实,今天(2016年6月16日)大约20时10分,她门市请的妹妹张某给她打电话,问她是否把收银台里的现金拿走,她说没有。过了10分钟后,回到门市,看见其丈夫把门市里的监控调出来,从监控中看见一个20来岁,上身穿黑色体恤,体恤胸口处有图案,短头发的年轻男子,趁张某不注意,把钱拿走。当时还有一个年轻男子与偷钱的人一起来的,但另外的男子没有进门市,骑了一辆摩托车在门口等。被盗现金有1200元左右和一串钥匙。(3)伍某证实,2016年6月16日下午6点多钟,一个穿黑色体恤、下穿蓝色牛仔裤、脚穿白色鞋子的男子到他门市,趴在柜台上,整得响,她便从门市里屋出来,问买什么东西,该男子就说话吱吱唔唔的,随便问了几样东西的价格,就慌张离开,他便边看监控边报警,之后警察到他门市将监控拷贝走。当时门市的柜台抽屉被拉开了,但没有掉东西的事实。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张某证实,2016年6月16日晚上8点10分左右,有客人到她上班的江安镇江安国际D区“茶之缘”门市来买茶,因要找钱给客人,拉开抽屉发现抽屉里的钱少了,随即就给老板打电话问老板是否将抽屉里的钱拿走,老板说没有。之后将门市的监控调来看,发现在19时10分的时候,一个大约20岁左右、短发、上身穿黑色体恤、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脚穿白色休闲鞋的男子到店里将钱偷走。随后便打电话报警。被盗现金有1100元和价值2000元的手表一块。手表是放在收银柜背后的立柜里。当时她在门市里坐起耍手机,没在意有人进来的事实。(2)黄某证实,她是朱磊的母亲,朱磊以前吸毒被处罚过。经出示江安镇下南街“蜀南土特产”店的2016年6月16日18时14分至18时16分、江安镇“茶之缘”门市的2016年6月16日19时26分至19时28分的监控视频,看后表示视频中的人是她的儿子朱磊。通过照片辨认出朱磊。(3)徐某证实,她与朱磊系恋人关系。经出示江安镇下南街“蜀南土特产”店的2016年6月16日18时14分至18时16分、江安镇“茶之缘”门市的2016年6月16日19时26分至19时28分的监控视频,看后表示视频中的人是她的男朋友朱磊。通过照片辨认出朱磊。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江安镇“茶之缘”门市、下南街“蜀南土特产”店、水清镇创业大道南段10号“老百姓惠民超市”的监控视频光碟及监控视频截图和2016年6月16日19时05分15秒江安镇翠峰苑丁字路口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朱磊在上述门市实施盗窃的具体事实。6、被告人朱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2016年6月16日上午,与“小平儿”相约骑了一辆白色无牌照踏板车到江安县城找“王某”收账,未联系上“王某”,准备走,他们二人无钱,于是“小平儿”提议偷钱,他同意,然后二人骑车在江安县城逛,寻找目标,之后他看见一家卖干鲜的门市,店里的人在柜台旁边过道里面,他便进去,走到柜台处准备偷时,撞在柜子上,女店主出来,他就假装跟那个女子聊了几句,就离开。之后二人继续骑车在县城逛,逛到一处上坡左转是长江桥方向,他们在上坡路右手边的一间卖烟酒的门市,见无人,“小平儿”将车停在前面,他下车走到门市去,在门市左手柜台处的抽屉里偷了800多元钱,随即离开门市。二人又骑车到水清镇,“小平儿”看见一间副食门市没有人,叫他快进去,他便下车直接到门市内,看了下,确认没有人,便弯腰走到门市进门右手边的柜台处,从抽屉里偷了一千六七百元钱出来,随后二人骑车回泸州,在路上一人分了1千多元钱。“小平儿”姓刘,中等身材,是吸毒人员,不知具体名字。同时供述所偷的地点能找到。经出示江安县江安镇翠峰苑丁字路口的2016年6月16日19时05分15秒的监控视频截图看后表示,照片上骑银白色踏板车的人就是“小平儿“,坐在车后面的人就是其本人。经出示2016年6月16日江安镇下南街“蜀南土特产”门市、“茶之缘”门市、水清镇“老百姓惠民超市”的监控视频截图,看后表示照片上的人是他本人。7、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证实被告人朱磊于2013年4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的事实。8、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2日10时30分,被告人朱磊在泸州市医学院附属中医院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民警抓获的事实。9、户籍信息,证实朱磊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朱磊在一天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主观恶性较大,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晓玲人民陪审员  林 涛人民陪审员  吴雪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其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