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526太仓中嘉涂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新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中嘉涂料有限公司,江苏金新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第2526号原告太仓中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电站村毛观堂桥堍。法定代表人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年飞,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金新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江天路33号。法定代表人沈芯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中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新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中嘉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仓中嘉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中嘉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仓中嘉涂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