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沈鸿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鸿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78号罪犯沈鸿达,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鸿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清),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3636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920元。宣判后,被告人沈鸿达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鸿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清),已退赃款3636元退还给被害人,已退违法所得19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沈鸿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鸿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二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890分,获得三个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鸿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鸿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