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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显龙与被告汪西娟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龙,汪西娟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504号原告李显龙。被告汪西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龙与被告汪西娟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显龙及法定代理人李铁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显龙法定代理人李铁栋负担。审判长  樊怀平审判员  高宝康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