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显龙与被告汪西娟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龙,汪西娟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504号原告李显龙。被告汪西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龙与被告汪西娟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显龙及法定代理人李铁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显龙法定代理人李铁栋负担。审判长 樊怀平审判员 高宝康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