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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付长城、李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付长城,李晓燕,杜XX,郑明芳,李源,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699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21064D。代表人:童波,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阔,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长城,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李晓燕,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杜XX,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郑明芳,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李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精细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715047636。法定代表人:杜XX。被申请人: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8564051XG。法定代表人:郑明芳。被申请人: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84460928N。法定代表人:李先荣。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申请人付长城、李晓燕、杜XX、郑明芳、李源、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八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90650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分行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长城、李晓燕、杜XX、郑明芳、李源、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90650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巧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