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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薛伟滨与原审被告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伟滨,葛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监1号原审原告薛伟滨,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原审被告葛飞,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原审原告薛伟滨与原审被告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黑1024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解本君审 判 员  李 欣代理审判员  陈晓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嘉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