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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敬国与被告张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敬国,张继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484号之二原告:曹敬国,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继江,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敬国与被告张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敬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继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敬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敬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4595元,由原告曹敬国负担。审判员 滕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小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