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敬国与被告张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敬国,张继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484号之二原告:曹敬国,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继江,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敬国与被告张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敬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继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敬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敬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4595元,由原告曹敬国负担。审判员 滕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小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