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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冉晓辉与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晓辉,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478号原告:冉晓辉,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道真自治县。被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588号附6号。法定代表人:何庆彦,该公司经理。原告冉晓辉诉被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冉晓辉于2017年4月21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冉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冉晓辉负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