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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董秀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宋建锋,杞县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072号申请执行人:董秀芳,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组织机构代码70653171-9。负责人:于江,经理。被执行人:宋建锋,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被执行人:杞县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五里河镇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9823038-1。法定代表人:王雷刚,经理。本院在执行董秀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宋建锋、杞县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董秀芳经济损失166290元,被执行人宋建锋、杞县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董秀芳经济损失89664.35元。经本院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宋建锋、杞县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恢200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