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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梁栋超与天津市河北区家和华联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栋超,天津市河北区家和华联食品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766号原告:梁栋超,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家和华联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虹光路**号宁宇家园地下车库负101。法定代表人:叶李东。原告梁栋超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家和华联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梁栋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栋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栋超负担。审 判 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宋晓慧书 记 员 季晓晶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