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予杰诉蒲光、张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予杰,蒲光,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156号申请执行人吴予杰,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蒲光,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帆,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吴予杰与被执行人蒲光、张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郑惠证执字第5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予杰于2016年1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蒲光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219号院17号楼1单元6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蒲光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