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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436号原告: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会宁人,住秦安县。被告:张某。原告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伏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