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436号原告: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会宁人,住秦安县。被告:张某。原告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伏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