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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谭小春与黄振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春,黄振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3民初14号原告:谭小春,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志华,龙州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振宇,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龙州县人,个体,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春诉被告黄振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谭小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3元,减半收取776.5元,由原告谭小春负担。审判员  苏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