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孙秀成、孙亮与张金平、田晓琴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成,孙亮,张金平,田晓琴,张娟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464号原告:孙秀成。原告:孙亮。被告:张金平。被告:田晓琴。被告:张娟。原告孙秀成、孙亮诉被告张金平、田晓琴、张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孙秀成、孙亮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秀成、孙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孙秀成、孙亮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