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冯志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志华(绰号:冯二),男,1968年3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武隆区。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武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华酒后驾驶号牌为渝xxxx**的摩托车,于2017年2月2日16时许,从武隆中学门口出发,到武隆火车站“拉客”。17时许,被民警查获。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冯志华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被告人冯志华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冯志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志华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冯志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志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涂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中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