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169号原告西安华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号(太白花园)物业管理楼。法定代表人杨燕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凤娇,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冲,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西安华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某某于1994年10月17日购买太白花园1号楼2单元xxx户房产一套,面积为98.05平方米,交房日期为1994年10月20日。依据1994年10月17日,被告与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太白花园售楼合同书》第十条约定:1、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综合管理费、8.00元/户.月;2、治安巡逻费4.00元/户.月;3、卫生费5.00/户.月……,同时,自1996年起原告依据国家标准垫付暖气费、水费、电费及小区暖气官网改造费、安装监控费25781.01元。1996年5月至今,被告连续多年拖欠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及其他相关费用58982.01元,利息82988.26元,故现原告诉至法院,1、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暖气费、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58982.01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截止2016南5月26日,利息82988.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17日被告王某某与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太白花园售房合同书》,被告王某某购买太白花园1号楼2单元xx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8.05平方米。该售房合同书同时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太白花园售房合同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物业费系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太白花园售楼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任何协议,亦未形成任何法律关系,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华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9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范亚飞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