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财保3号申请人: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四路289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50818934。法定代表人:陈吉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兴,永安市丰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永安市丰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龙山路2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66588126U。法定代表人:林孙康,董事长。申请人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以2997万元为限。申请人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2997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钭 扬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