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林晋拱与官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晋拱,官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775号原告:林晋拱,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官永清,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林晋拱与被告官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晋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永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晋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官永清偿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0日,官永清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林晋拱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林晋拱收执。借款后,林晋拱多次向官永清催讨,至今未还。官永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0日,官永清向林晋拱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林晋拱收执。借款后,官永清至今未还本金。本院认为,林晋拱与官永清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及林晋拱的陈述在案佐证,予以确认。原告林晋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官永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官永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晋拱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如果官永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官永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灵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167199&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35066320&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534472032”l”m_font_0#m_font_0?)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