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郑锴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1刑申11号郑旭峰:你因郑锴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槐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以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申诉理由,要求本院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认定郑锴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