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冼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冼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32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原审被告人)冼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芸,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冼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冼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冼某饮酒后驾驶粤E×××××小型客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樵乐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冼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成分,含量为25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冼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图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驾驶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暂扣签收单,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证明,被告人冼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冼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冼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冼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冼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宜收押,且有悔罪表现,���求改判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冼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冼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冼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经查,原审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所作的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达 琳代理审判员 邱汉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一日书 记 员 黄楚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