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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娟、王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王恋,邓丽,潘海琴,冉清,冉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1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娟,女,1992年5月2号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2016年9月25日,因犯妨碍公务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恋,女,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邓丽,女,1996年3月8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海琴,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冉清,女,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冉进,女,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娟、王恋、邓丽、潘海琴、冉清、冉进犯妨碍公务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娟、王恋、邓丽、潘海琴、冉清、冉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恋、刘娟、邓丽、潘海琴、冉清、冉进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某“新天地KTV”唱歌时,因另一包房内有人丢失手机怀疑王恋捡到,遂与另一包房的罗某等人发生纠纷。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派出所民警安某、警务辅助人员杨某2杰报警后随即到达现场,并对双方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王恋、刘娟、邓丽、潘海琴、冉清、冉进不配合调查,对安某、杨某2进行殴打、辱骂,致使安某双手、额头等多处被抓伤、打伤,杨某2的眼镜和手机被打烂,头部和脸上多处被打伤。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娟、王恋、邓丽、潘海琴、冉清、冉进目无国法,暴力袭击长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追究六被告人犯妨碍公务罪的刑事责任。认为六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刘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刘娟、王恋、邓丽、潘海琴、冉清、冉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工作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照片、监控视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娟、王恋、邓丽、潘海琴、冉清、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对赶往现场处置的公安执法人员进行进殴打、辱骂,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六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娟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恋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邓丽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潘海琴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冉清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冉进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从杰人民陪审员  陈志国人民陪审员  李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