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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林彩凤与林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彩凤,林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3039号原告:林彩凤,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林雪文,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林彩凤与被告林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彩凤、被告林雪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彩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雪文偿还借款1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0日,被告林雪文向原告林彩凤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5月10日止;2015年5月20日,被告林雪文向原告林彩凤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5月20日止;2015年6月23日,被告林雪文向原告林彩凤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23日止。上述借款,被告林雪文均出具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林雪文拒不偿还借款,故原告林彩凤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林雪文辩称,已经偿还过100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0日,林雪文向林彩凤借款30000元,承诺2016年5月10日前还清;2015年5月20日,林雪文向林彩凤借款50000元,承诺2016年5月20日前还清;2015年6月23日,林雪文向林彩凤借款60000元,承诺2016年6月23日前偿还。上述三笔借款,林雪文均出具借条为凭。庭审中,林彩凤与林雪文确认林雪文之前偿还的10000元为利息。本院认为,林彩凤要求林雪文偿还借款140000元,有三份借条为证,且林雪文对此无异议,故本院对林彩凤要求林雪文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雪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彩凤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林雪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