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2095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张超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张超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2095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振兴东路302号18幢二楼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公司职工。被告:张超凡,男,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张超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征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