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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金城与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城,李静,赵金城,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040号原告:赵金城,男,汉族,生于1935年4月11日,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号,现住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号*栋*单元*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德,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15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李静,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7日,住址为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正街***号附**号,现住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号红蜻蜓皮鞋店。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平,四川天吉律师所律师。原告赵金城与被告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赵金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城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赵金城负担。审判员 郑 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