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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静与被执行人樊付光、程春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静,樊付光,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肖静,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樊付光,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春梅,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肖静与樊付光、程春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樊付光、程春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金钱35.444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樊付光、程春梅及其共有存款(收入)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兴颜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金      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