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元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元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1964号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东河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陈丽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来,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扬,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俞元灿,男,1983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元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PAGE??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