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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郭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郭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郭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00元,月息2分,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2.被执行人郭某某负担本案诉讼费2300.00元及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郭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之夫尚俊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的存款帐户607958601200085890的存款1550.00元及存款帐户607958601200068613的存款63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