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学彬与吉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彬,吉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彬,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809171318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被执行人吉中文,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3********,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科洛镇石头沟子村合发屯。本院在执行王学彬申请执行吉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