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红芳与被执行人西安悦友谊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红芳,西安悦友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邹红芳。被执行人:西安悦友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邹红芳诉被执行人西安悦友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6)陕0326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111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长会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