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路虎增与杨有生、杨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虎增,杨有生,杨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1834号原告:路虎增,男,195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有生,男,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磊,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原告路虎增与被告杨有生、杨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有生、杨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路虎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资款12000元、误工费700元及诉讼费3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至11月原告在被告杨有生、杨磊承揽的晋城市中武文化园打工,被告给付部分工资,尚欠工资款15000元,被告杨有生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6年工程完工时一次结清工资。原告于2016年3月至5月继续在被告工地打工,共计40天,合计工资6000元,之后除给付2016年工资外,又给付2015年所欠工资款3000元,故2015年所欠工资款剩余12000元,至今没有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杨有生未答辩。杨磊未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份至2015年11月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山西晋城工地打工,被告杨有生欠原告工资款1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原告继续在被告承揽的晋城工地打工,工资款共计6000元。后工程的甲方共给原告工资款9000元,多余的3000元为2015年的部分工资,现在被告杨有生仍欠原告工资款1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杨有生欠原告路虎增劳务工资,有被告杨有生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杨有生未到庭说明情况,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路虎增要求被告杨有生给付工资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路虎增要求被告杨磊给付工资款12000元及要求二被告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路虎增工资款人民币1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杨有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智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