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8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兴旺与焦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旺,焦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928民初1922号原告:刘兴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刘美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冠军,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刘兴旺与被告焦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刘兴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被告焦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旺自愿撤回对被告焦冠军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兴旺承担。审判员 韩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