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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1,男。2016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少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6日15时40分,被告人宋某1酒后驾驶无号牌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在鸡东县向阳镇内道路上行驶时,与周某1驾驶的黑GKXX**号长安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鉴定:宋某1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7.4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宋某1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证人周某2、宋某2的证言材料;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宋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盖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