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汽某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蒋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某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上汽某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座。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1985年07月05日出生,住蒲城县大孔乡日光村*组。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4年05月20日出生,住蒲城县大孔乡日光村*组。上汽某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蒋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31068.84元,案件受理费307.5元,执行费39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泽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