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蒋兆坤、马庆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兆坤,马庆霞,张秀丽,蒋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兆坤,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庆霞,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雨,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秀丽,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审第三人:蒋玉红,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蒋兆坤因与被上诉人马庆霞、原审第三人张秀丽和蒋玉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兆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兆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蒋兆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