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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洪炳、杨大顺与普兰店市日昇昌矿业开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炳,杨大顺,普兰店市日昇昌矿业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188号原告:杨洪炳。原告:杨大顺。被告:普兰店市日昇昌矿业开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宝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炳、杨大顺与被告普兰店市日昇昌矿业开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洪炳、杨大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洪炳、杨大顺与被告普兰店市日昇昌矿业开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炳、杨大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1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洪炳、杨大顺负担,余款22566元退还原告杨洪炳、杨大顺。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高兴利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化凌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