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德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7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德平,男,1963年4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5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武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德平在2016年10月4日18时许,酒后驾驶渝X**二轮摩托车从武隆城区仙女山镇龙宝塘村出发往武隆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203杨叉岭路段与王某驾驶的汽车发生擦挂,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文德平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被告人文德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文德平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德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方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中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