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悦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县来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悦联化工有限公司,元谋县来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悦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宅兴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0317514-9。法定代表人林齐文,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元谋县来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文,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悦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县来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云2328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执行标的为904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2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