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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集安经开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集安经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2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崔群,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监察队长。被申请人集安经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国栋,负责人。单位所在地集安市鸭江路1111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集国土决字(2016)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查明:申请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集安经开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于2016年6月占用集安市城东街道果树村1438.85平方米耕地和4830.08平方米林地建停车场、服务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事实,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集国土决字(2016)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城东街道果树村1438.85平方米耕地和4830.08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于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未提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十日内履行集国土决字(2016)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履行的内容。逾期,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经审查,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集国土决字(2016)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集国土决字(2016)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城东街道果树村1438.85平方米耕地和4830.08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政男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斯桐 微信公众号“”